江苏天宏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周彩英
913211816649050643
1200万美元
-
丹阳市访仙镇窦庄工业园区迎宾大道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7

    供应商 0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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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2年10月21日,我大队监督员在对江苏天宏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该单位车间室内消火栓管道无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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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给予江苏天宏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
丹阳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2-12-17
镇丹(消)行罚决字〔2022〕0106号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1181执1941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0)苏1181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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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1181民初2597号
原告
原告:
江苏天宏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滨州灿东模具技术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江苏天宏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48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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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1181民初5004号
原告
原告:
江苏天宏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南宁伟涌辉贸易有限公司
10640
一、解除原告江苏天宏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伟涌辉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签订的《订购合约》; 二、被告广西南宁伟涌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天宏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价款10640元并承担违约金(自2020年6月25日起,以106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元,保全费1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5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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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1181民初5004号
申请人
-
11000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南宁伟涌辉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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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5
票据纠纷
(2019)渝01民初575号
被告
原告:
嘉善福德曼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理想智造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耀勇汽车轮毂有限公司,江苏天宏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江苏天宏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
准许嘉善福德曼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7080元,由嘉善福德曼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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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6
其他
(2015)镇商终字第97号
被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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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1
7
其他
(2014)丹商初字第00788号
原告
原告:
江苏天宏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147580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天宏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保险金1475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0元,由原告负担538元,被告负担3252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中被告承担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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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5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伟涌辉贸易有限公司
丹阳市人民法院
2020-12-13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伟涌辉贸易有限公司
丹阳市人民法院
2020-08-30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1181民初2597号
原告
原告:
江苏天宏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滨州灿东模具技术有限公司
镇江市丹阳市人民法院
2021-03-2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1181民初5004号
原告
原告:
江苏天宏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南宁伟涌辉贸易有限公司
丹阳市人民法院
2020-12-03
3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19)渝01民初575号
被告
原告:
嘉善福德曼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天宏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江苏天宏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理想智造汽车有限公司,重庆耀勇汽车轮毂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16
4
保险合同纠纷
(2015)镇商终字第0009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被告:
江苏天宏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4-0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