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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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桂0102执1249号 | 申请人 | - | 11170 |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南宁市覃氏酒厂所有的1117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南宁市覃氏酒厂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8-03 |
2 | 其他 | (2016)桂0102民初第2519号 | 原告 | - | 10000 | 一、被告南宁市覃氏酒厂支付原告南宁市八达通资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租金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南宁市八达通资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南宁市覃氏酒厂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8元,由原告八达通公司负担218元,由被告南宁市覃氏酒厂负担1170元;反诉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南宁市覃氏酒厂负担。
上述应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免交、减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7-02-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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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6)桂0102民初2519号 | 原告 | 原告: 南宁市八达通资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覃氏酒厂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16-10-13 | |
2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6)桂0102民初2519号 | 原告 | 原告: 南宁市八达通资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覃氏酒厂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16-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