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市华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注销 长三角华东
应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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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元人民币
-
奉化市江口街道民营科技园聚潮路6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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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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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浙0213执39号
被执行人
-
--
--
2020-01-20
2
其他
(2019)浙0213执3075号
被执行人
-
--
--
2020-01-03
3
其他
(2019)浙0213执3074号
被执行人
-
--
--
2020-01-03
4
其他
(2018)浙0213行审167号
被执行人
-
--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甬奉土罚[2017]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对被执行人奉化市华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047平方米土地、腾空在非法占用的1047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内容,由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江口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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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7
5
劳动争议
(2018)浙0213执577号
被执行人
-
--
--
2018-03-07
6
劳动争议
(2017)浙0213民初7661号
其他
-
--
--
2018-01-17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甬奉民三初字第34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奉化市华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公司
502720.54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L某某120000元(包括优先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扣除其已赔偿的10000元,尚需赔偿110000元; 二、被告奉化市华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L某某剩余经济损失131360.27元,扣除其已赔偿的44000元,尚需赔偿87360.27元,被告L某某对该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546元,减半收取2273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00元,被告奉化市华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L某某共同负担20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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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0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甬奉民三初字第34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奉化市华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公司
502720.54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L某某120000元(包括优先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扣除其已赔偿的10000元,尚需赔偿110000元;二、被告奉化市华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L某某剩余经济损失131360.27元,扣除其已赔偿的44000元,尚需赔偿87360.27元,被告L某某对该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546元,减半收取2273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00元,被告奉化市华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L某某共同负担20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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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0
9
劳动争议
(2014)甬奉江民一初字第927号
原告
原告:
奉化市华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准许原告奉化市华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奉化市华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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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3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
奉化市华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11-21
2
送达公告
--
奉化市华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03-0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8)浙0213民初1599号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奉化市华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04-1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