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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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晋0702执1541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晋中市鼎信公证处作出的(2022)晋中鼎执字第4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案在执行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需继续查封或冻结,请于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之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逾期未提交,造成查封或冻结财产自动解除查封或自动解冻等,责任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2-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