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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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J8049000248401 | 开立 | 开立 | 2018-11-19 | 2099-12-31 | 中国人民银行富县支行 | |
2 | ﹝富税﹞许准字﹝2020﹞第﹝28﹞号 | 关于陕西焱锦炜实业有限公司核准的批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 ...更多 | 2020-07-24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富县税务局 | |
3 | 91610628MA6YK2T32M | 经营主体营业执照 |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配套服务、道路维修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拆除工程、工程材料、矿用物资、工程机械设备维修、机电工程安装施工、建筑保洁服务、餐饮服务、食品加工服务、酒店、超市、物流配送、工程机械、物业管理、文化创意、计算机网络工程、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农业养殖、苗圃培育、苗木销售、农副产品收购、加工与销售、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18-09-29 | 2099-12-31 | 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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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陕0725民初684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焱锦炜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212189.11 | 一、限被告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陕西焱锦炜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1212189.11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焱锦炜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60元,减半收取80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080元,由被告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提交本院 ...更多 | 2020-07-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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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陕0725民初684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焱锦炜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勉县人民法院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