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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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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兴业﹞登记准字﹝2019﹞ | 准予登记通知书 | 你单位向本局提出的设立营业执照行 政许可事项,本机关决定受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16号公布,2013年12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8号第三次修订)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 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国家主席令第82号公布,2006年8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55号修订)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国家主席令第20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740号公布)第八条第一款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第十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更多 | 2020-04-10 | 2099-12-30 | 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兴业税一分)许准字﹝2022﹞第(35)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直接送达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2-02-25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兴业县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