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侨兴科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杨土安
914413003041752138
30000万元人民币
-
惠州市汤泉侨兴科技园办公楼3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6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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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8)粤民申875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D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8-06-26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7)粤13民终1670号
被上诉人
-
345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人民币34400元,由上诉人D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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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豫0711执149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6)豫07民终8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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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7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6)粤1302民初1790号
原告
原告:
广东侨兴科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
3250000
一、被告D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侨兴科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2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2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4月25日起计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侨兴科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39400元,由被告D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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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0
5
其他
(2015)牧民二初字第431号
被告
-
1520640
一、被告广东侨兴科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河南新太行电源有限公司货款1520640元及违约金(按5068.8元/天自2015年10月26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驳回被告广东侨兴科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84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受理费15565元,共计3904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侨兴科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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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0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251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5-09-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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