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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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川1304民初110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宜昌耀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Z某某,S某某 | 225356.14 | 一、被告Z某某、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的各种损失112678.07元,扣除已垫付5693.18元,还应支付106984.89元;
二、被告宜昌耀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Z某某、S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0.0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387.00元,被告Z某某、S某某与被告宜昌耀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18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03-26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川1304民初110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宜昌耀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Z某某,S某某 | 28136.46 | 一、被告Z某某、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的各种损失28136.46元
二、被告宜昌耀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Z某某、S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89.00元,被告Z某某、S某某负担27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