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耀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谭联栋
91420506MA49BQ441T
80万元人民币
-
宜昌市夷陵区东城试验区发展大道101号梅岭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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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1)川1304民初110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宜昌耀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Z某某,S某某
225356.14
一、被告Z某某、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的各种损失112678.07元,扣除已垫付5693.18元,还应支付106984.89元; 二、被告宜昌耀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Z某某、S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0.0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387.00元,被告Z某某、S某某与被告宜昌耀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18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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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2
侵权责任纠纷
(2021)川1304民初110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宜昌耀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Z某某,S某某
28136.46
一、被告Z某某、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的各种损失28136.46元 二、被告宜昌耀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Z某某、S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89.00元,被告Z某某、S某某负担27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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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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