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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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精炼维修区域氧气管道无安全警示标志(有1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精炼维修区域氧气管道阀门下侧法兰连接处未采用金属导线跨接。 ...更多 | 2.8万 | -- | 迁安市应急管理局 | 2020-09-11 | (冀唐迁安)安监罚〔2020〕察二036号 | |
2 | 浙江自立高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 -- | -- |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新区派出所 | 2020-03-13 | 绍虞公(新)行罚决字〔2020〕00477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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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000240410886383007 | 330000240410886383007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2024-04-10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330000240409886363257 | 330000240409886363257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2024-04-09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3 | 330601221002873422457 | 330601221002873422457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 2022-10-08 | 2099-12-31 | 市建设局 | |
4 | 330000210406853220942 | 330000210406853220942 | 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的评审 | 2021-07-29 | 2099-12-31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 |
5 | 330604210112898738204 | 虞发改能〔2021〕8号 | 年产1万吨高效连铸三大件生产线建设项目 | 2021-01-12 | 2099-12-31 | 绍兴市上虞区发展和改革局 | |
6 | 330601210114804150660 | 330601210114804150660 |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变更) | 2021-01-15 | 2099-12-31 | 省建设厅 | |
7 | 330601190820411376073 | 330601190820411376073 | 浙江自立高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19-08-22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
8 | 330601190930112788739 | 330601190930112788739 | 浙江自立高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19-10-09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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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浙72行保15号 | 其他 | - | -- | 一、准许请求人浙江××公司的海事强制令申请;
二、责令被请求人浙江××公司向请求人浙江××公司交付编号为1KT416650的全套正本海运提单。
案件申请费2000元,由请求人浙江××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9-08 |
2 | 合同纠纷 | (2020)浙0604民初5672号 | 第三人 | 原告: W某某 被告: M某某,M某某 | -- |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2020-08-27 |
3 | 其他 | (2020)鄂01民终2054号 | 上诉人 | - | 2000000 |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1民初4933号民事判决;
二、武汉新楚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武汉鑫枨鑫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鼎臻贸易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自立高温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项100万元;
三、武汉新楚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武汉鑫枨鑫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鼎臻贸易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自立高温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996元,由武汉新楚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武汉鑫枨鑫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鼎臻贸易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96元,由武汉新楚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武汉鑫枨鑫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鼎臻贸易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7-15 |
4 | 其他 | (2019)鄂0111民初4933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自立高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新楚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武汉鑫枨鑫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鼎臻贸易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1021778 | 驳回原告浙江自立高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996元,由原告浙江自立高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2-03 |
5 | 其他 | (2019)浙06民终131号 | 被上诉人 | - | 10000 | 准许上诉人H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H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9-01-23 |
6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8)浙06民终2768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L某某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1-30 |
7 | 其他 | (2018)浙0604民初297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将 被告: 浙江自立高温科技有限公司 | 3555.52 | 一、被告浙江自立高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将2016年度、2017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3555.52元,限被告浙江自立高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L某某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浙江自立高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7-12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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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票据纠纷 | 张家港市鼎臻贸易有限公司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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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2023)浙72民初1090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自立高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慧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宁波海事法院 | 2023-07-07 | |
2 | 合同纠纷 | (2022)浙0604民初5347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新松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自立高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
3 | 合同纠纷 | (2022)浙0604民初5347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新松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自立高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2-11-11 | |
4 | 合同纠纷 | (2022)浙0604民初5347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新松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自立高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2-09-23 | |
5 | 票据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浙江自立高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鑫枨鑫贸易有限公司,武汉新楚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鼎臻贸易有限公司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0 | |
6 | 票据纠纷 | (2019)鄂0111民初4933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自立高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新楚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武汉鑫枨鑫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鼎臻贸易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8-05 | |
7 | 票据纠纷 | (2019)鄂0111民初4933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自立高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武汉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市鼎臻贸易有限公司,鑫贸易有限公司,武汉新楚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8-05 | |
8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8)浙06民终2768号 | 被上诉人 | - |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