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华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刘桂兰
91430725MA4L6AKD7B
500万元人民币
-
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浔阳街道天子岗社区桃花大道10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6条,开庭公告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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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旧标准
--
--
2099-12-31
桃源县交通运输管理处
2
桃城执许字(2023)22号
新标准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2023-06-12
2024-06-11
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3
桃源国税许准字〔2017〕第95号
旧标准
--
--
2099-12-31
桃源县国家税务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湘07民终2380号
被上诉人
-
28000
一、维持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5民初619号民事判决第二、五项,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Z某某各项损失共273045.31元,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5民初61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Z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78444.61元; 四、桃源县华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赔偿Z某某损失 13450.46元,L某某赔偿Z某某624元; 五、Z某某从上述赔偿款中返还L某某垫付款13549.54元(已扣除13450.46元)、返还L某某376元(已扣除624元)。 以上赔偿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可直接汇入以下账户(户名:桃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桃源支行,账号:43×××6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76.50元,由Z某某负担50元,桃源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负担4498元,L某某负担1928.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953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负担427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负担8628元,桃源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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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湘0725民初61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老
被告:
L某某,L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L某某,桃源县华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28000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之内赔偿Z某某老各项损失共490439.07元; 二、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之内赔偿Z某某老、各项损失共273045.31元; 三、桃源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赔偿Z某某老损失1456元,L某某赔偿Z某某老624元; 四、Z某某老从上述赔偿款中返还L某某垫付款25544元(已扣除1456)、返还L某某376元(已扣除624元); 五、驳回Z某某老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赔偿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可直接汇入以下账户(户名:桃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桃源支行,账号:43×××6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53元,减半收取计6476.5元,由Z某某老负担50元,华坤公司负担4498元,由L某某负担19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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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3
其他
(2018)湘0725行初9号
原告
原告:
桃源县华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桃源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10000
准许桃源县华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桃源县华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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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1
4
其他
(2018)湘07行终19号
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桃源县华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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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5
5
其他
(2017)湘07行终106号
上诉人
-
--
一、撤销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5行初13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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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1
6
其他
(2017)湘0725行初13号
原告
原告:
桃源县华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桃源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
驳回原告桃源县华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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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7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湘0725民初95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桃源县华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S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
桃源县人民法院
2022-06-27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湘0725民初95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桃源县华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S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
桃源县人民法院
2022-05-05
3
其他
(2018)湘0725行初9号
原告
原告:
桃源县华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桃源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桃源县人民法院
2018-0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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