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苏威铸造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周敏
913205810551643955
2500万美元
-
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长春路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7项招标公告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5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7

    中标 0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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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u3000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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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19424元
19424
常熟市人民政府碧溪街道办事处
2023-02-21
碧综罚环字2023第1号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1426民初739号
原告
原告:
维苏威铸造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被告:
梅州市洪裕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20754.89
被告梅州市洪裕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0754.8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55%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1月5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给原告梅州维苏威建材有限公司。 如被告梅州市洪裕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8.88元,减半收取159.44元(原告维苏威铸造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梅州市洪裕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还予原告维苏威铸造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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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9
2
承揽合同纠纷
(2022)苏0581民初11993号
被告
-
98921.8
一、被告(反诉原告)维苏威铸造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合立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款7692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合立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维苏威铸造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损失2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合立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维苏威铸造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维苏威铸造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给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维苏威铸造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负担225元,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合立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5元(原告负担部分被告同意由原告直接给付,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被告,被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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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826执3030号
申请人
-
--
涟水县人民法院(2020)苏0826民初42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将承担查封,冻结失效的法律后果。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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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1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826民初4247号
原告
原告:
维苏威铸造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被告:
淮安汇波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石汇波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5890
一、被告淮安汇波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维苏威铸造科技(江苏)有限公司预付款11589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1589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黄石汇波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淮安汇波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向原告维苏威铸造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8元、保全费1099元,合计3717元,由被告淮安汇波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石汇波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安清江浦支行,缴款账号:原告维苏威铸造科技(江苏)有限公司6232636100136704825;被告淮安汇波材料科技有限公司6232636100136704833;被告黄石汇波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23263610013670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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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826民初4247号
原告
原告:
维苏威铸造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被告:
淮安汇波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石汇波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020-11-02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826民初4247号
申请人
-
115890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汇波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589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099元,由申请人维苏威铸造科技(江苏)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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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581执7668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9)苏0581民初8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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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581民初8902号
原告
原告:
维苏威铸造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华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278400
一、被告吉林华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维苏威铸造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货款2784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78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8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维苏威铸造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苏州工业园区分行,账号:51×××01)。 二、驳回原告维苏威铸造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6元,减半收取2863元,由原告维苏威铸造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负担163元,由被告吉林华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00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2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汇付原告上述指定账户,原告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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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黄石汇波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汇波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涟水县人民法院
2020-11-02

开庭公告 2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3)渝0192民初10276号
原告
原告:
维苏威铸造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重庆市科力士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3-11-28
2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3)渝0192民初10276号
原告
原告:
维苏威铸造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重庆市科力士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3-11-2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苏1181民初122号
第三人
原告:
丹阳荣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艾森熳工业炉有限公司
镇江市丹阳市人民法院
2023-09-14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苏1181民初122号
第三人
原告:
丹阳荣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艾森熳工业炉有限公司
丹阳市人民法院
2023-09-14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3)粤1426民初739号
原告
原告:
维苏威铸造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被告:
梅州市洪裕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平远县人民法院
2023-08-29
6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2023)渝01民初531号
原告
原告:
维苏威铸造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凌晟机械设备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市科力士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临邑鲁星碳素制品厂,J某某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08-18
7
劳动争议
(2023)苏05民终5509号
被上诉人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5-11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苏1181民初122号
第三人
原告:
丹阳荣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微艾森熳工业炉有限公司
丹阳市人民法院
2023-03-17
9
劳动争议
(2022)苏0581民初1643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维苏威铸造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常熟市人民法院
2022-12-15
10
劳动争议
(2022)苏0581民初1610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维苏威铸造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常熟市人民法院
2022-12-1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