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思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李佩香
9145010369024356XG
500万元人民币
-
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南一里一巷18号办公楼三层303、304、306、30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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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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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桂0702民初842号
被告
原告:
钦州市钦州港鸿图广告设计安装工程部
被告:
广西南宁思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98000
一、解除原告钦州市钦州港鸿图广告设计安装工程部与被告广西南宁思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被告广西南宁思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给原告钦州市钦州港鸿图广告设计安装工程部货款88000元; 三、被告广西南宁思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给原告钦州市钦州港鸿图广告设计安装工程部更换部件费10000元,原告钦州市钦州港鸿图广告设计安装工程部退还刮板、鼓、主充电架、主充电丝等零配件给被告广西南宁思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及退货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346元(原告钦州市钦州港鸿图广告设计安装工程部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南宁思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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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桂07民终1561号
上诉人
-
--
一、撤销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20)桂0702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2346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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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桂0702民初2388号
被告
原告:
钦州市钦州港鸿图广告设计安装工程部
被告:
广西南宁思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08000
一、解除原告钦州市钦州港鸿图广告设计安装工程部与被告广西南宁思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被告广西南宁思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给原告钦州市钦州港鸿图广告设计安装工程部货款8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88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原告钦州市钦州港鸿图广告设计安装工程部退还型号为PW365的奥西打印机给被告广西南宁思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三、被告广西南宁思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给原告钦州市钦州港鸿图广告设计安装工程部更换部件费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原告钦州市钦州港鸿图广告设计安装工程部退还刮板、鼓、主充电架、主充电丝等零配件给被告广西南宁思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及退货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3元(原告钦州市钦州港鸿图广告设计安装工程部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南宁思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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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桂07民终1638号
上诉人
-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0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桂0702民初842号
被告
原告:
钦州市钦州港鸿图广告设计安装工程部
被告:
广西南宁思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2021-07-2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桂07民终1561号
上诉人
-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5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桂0702民初2388号
被告
原告:
钦州市钦州港鸿图广告设计安装工程部
被告:
广西南宁思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2020-09-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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