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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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浙0281执143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17-05-17 |
2 | 合同纠纷 | (2017)浙0281执143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一、被执行人宁波力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奉化市南山路西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F某某(2013)第01759号]归买受人宁波市奉化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133268525)所有,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波市奉化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波市奉化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4-26 |
3 | 其他 | (2017)浙0281执143号 | 被执行人 | - | -- | 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力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奉化市南山路西侧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奉国用(2013)第01759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2-20 |
4 | 合同纠纷 | (2015)甬东商初字第2062号 | 被告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被告: 宁波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亿达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力拓置业有限公司,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施军达,L某某 | 31087004.65 | 一、被告宁波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借款本金29993990.33元,支付利息、复利716140.32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涉案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不包括对借款逾期利息或复利计收的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宁波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768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若被告宁波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有权就被告宁波力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奉化市南山路西侧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F某某(2013)第xx号]、被告S某某坐落于余姚市城区姚江怡景花园xx幢xx单元xx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Y某某(2008)第xx号]、被告L某某名下坐落于余姚市城区梁辉工业园区xx层、xx层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Y某某(2010)第xx号]、坐落于余姚市城区下菱新村xx幢xx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Y某某(2007)第xx号]在涉案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宁波亿达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力拓置业有限公司、宁波舜泉置业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宁波亿达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力拓置业有限公司、宁波舜泉置业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如六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9633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950元,由被告宁波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亿达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力拓置业有限公司、宁波舜泉置业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账号:37×××92;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02-18 |
5 | 合同纠纷 | (2015)甬东商初字第2062号 | 被告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被告: 宁波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亿达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力拓置业有限公司,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施军达,L某某 | 31087004.65 | 一、被告宁波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借款本金29993990.33元,支付利息、复利716140.32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涉案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不包括对借款逾期利息或复利计收的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宁波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768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若被告宁波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有权就被告宁波力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奉化市南山路西侧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F某某(2013)第xx号]、被告S某某坐落于余姚市城区姚江怡景花园xx幢xx单元xx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Y某某(2008)第xx号]、被告L某某名下坐落于余姚市城区梁辉工业园区xx层、xx层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Y某某(2010)第xx号]、坐落于余姚市城区:余房权证城区字×××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Y某某(2007)第xx号]在涉案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宁波亿达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力拓置业有限公司、宁波舜泉置业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宁波亿达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力拓置业有限公司、宁波舜泉置业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如六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9633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950元,由被告宁波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亿达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力拓置业有限公司、宁波舜泉置业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账号:37×××92;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02-18 |
6 | 信用证纠纷 | (2015)浙甬商外初字第94号 | 被告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被告: 宁波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亿达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力拓置业有限公司,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施军达,L某某 | 5739282 | 一、被告宁波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信用证垫款1593100.54美元,支付逾期利息190375.51美元(计算至2015年4月28日,之后至实际履行之日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18%计算);
二、被告宁波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21334元人民币;
三、如被告宁波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有权以被告宁波力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奉化市南山路西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奉国用2013第0175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如被告宁波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有权以被告S某某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姚江怡景花园12幢一单元1802室的房屋(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2792200元人民币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和62527元人民币律师费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如被告宁波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有权以被告L某某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梁辉工业园区的房屋(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1875200元人民币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和41987元人民币律师费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被告L某某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下菱新村3幢201室的房屋(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最高债权余额729700元人民币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和16334元人民币律师费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被告宁波亿达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力拓置业有限公司、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S某某和L某某分别对被告宁波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89529元人民币,由被告宁波亿达电器有限公司、宁波亿达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力拓置业有限公司、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S某某和L某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九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9529元人民币(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11-20 |
7 | 其他 | (2014)甬奉保字第75号 | 申请人 | - | 16849569.22 | 冻结被申请人奉化市南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账号:33×××38内的存款1200万元;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庆源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账号:33×××08内的存款4849569.22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4-08-0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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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民间借款纠纷 | 宁波力拓置业有限公司、宁波舜泉置业有限公司 | 浙江省宁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7-11-02 | |
2 | 裁判文书 | 信用证开证纠纷 | 宁波力拓置业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2-12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信用证开证纠纷 | 宁波力拓置业有限公司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8-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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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信用证开证纠纷 | (2015)浙甬商外初字第94号 | 被告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被告: 宁波力拓置业有限公司,宁波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L某某,宁波亿达电器有限公司,S某某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1-17 | |
2 | 信用证开证纠纷 | (2015)浙甬商外初字第00094号 | 被告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被告: 宁波力拓置业有限公司,宁波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L某某,宁波亿达电器有限公司,S某某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1-17 | |
3 | -- | (2015)浙甬商外初字第00094号 | 被告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被告: 宁波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亿达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力拓置业有限公司,L某某,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S某某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