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业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李杰
91440000723844389T
12800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50号25层、2404房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8项招标公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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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3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1民终22096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566.98元,由上诉人湛江市恒茂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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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2
合同纠纷
(2021)桂民终549号
第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748元(广西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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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104民初24402号
原告
-
3422580.95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湛江市恒茂石化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广业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250788.96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广东广业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向被告湛江市恒茂石化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62539.45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广东广业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向被告湛江市恒茂石化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157.15元、取证费95.39元; 四、驳回原告广东广业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湛江市恒茂石化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563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320元,由原告广东广业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29977.5元,被告湛江市恒茂石化有限公司负担31342.5元。反诉受理费17808元,由原告广东广业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897.7元,被告湛江市恒茂石化有限公司负担1691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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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4
其他
(2020)粤0111民初3686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州市白云区力生石油有限公司,广东广业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8955.21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白云区力生石油有限公司、广东广业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Z某某医疗费4685.21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白云区力生石油有限公司、广东广业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Z某某交通费12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白云区力生石油有限公司、广东广业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Z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4150元。 四、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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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5
其他
(2020)桂民辖终85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5-
2020-09-27
6
其他
(2020)粤民申1544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Z某某的再审申请
2020-04-23
7
其他
(2019)粤01民终19586号
被上诉人
-
27298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12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12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广州市白云区力生石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Z某某支付误工费86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630元。 四、广东广业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247元,由Z某某负担265元,由广州市白云区力生石油有限公司、广东广业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19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39元,由Z某某负担2157元,由广州市白云区力生石油有限公司、广东广业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19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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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8
其他
(2018)粤0111民初1125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州市白云区力生石油有限公司,广东广业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188460
一、广州市白云区力生石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Z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共60000元。 二、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69.2元,由广州市白云区力生石油有限公司负担342.03元、Z某某负担3727.17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已由Z某某预交4069.2元,Z某某同意由广州市白云区力生石油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342.03元部分直接支付给Z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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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9
其他
(2018)粤03民终14553号
被上诉人
-
1844181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97.63元,由昆仑利用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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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3
10
其他
(2017)粤0305民初7029号
原告
原告:
广东广业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被告:
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广东广业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逾期缴纳的诉讼费10525.14元,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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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5

开庭公告 2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桂0103民初9016号
第三人
原告:
广西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舟山广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3-01-3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桂0103民初9014号
第三人
原告:
广西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舟山广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3-01-3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桂0103民初9016号
第三人
原告:
广西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舟山广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3-01-12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305民初8122号
其他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2-08-22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305民初8122号
其他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2-07-27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305民初8118号
其他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2-07-21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桂0103民初9016号
第三人
原告:
广西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舟山广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2-07-04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1民终22096号
被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09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1民终22096号
被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7
10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21)桂民终549号
其他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1-04-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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