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建培训中心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王秀宇
91370613MA3D1M9FXH
992.5万元人民币
-
莱山区观海路23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7项。展开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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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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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8
烟台市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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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9
烟台市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4)一中民终字第08116号
第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W某某负担(已交纳五元,剩余五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W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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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5
2
劳动争议
(2014)海民初字第3388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
被告:
全国城建培训中心北京文化交流分中心
1477
一、全国城建培训中心北京文化交流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W某某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至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七百三十九元二角; 二、全国城建培训中心北京文化交流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W某某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七百二十八元; 三、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全国城建培训中心北京文化交流分中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W某某负担,已交纳五元,剩余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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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5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原告
原告:
全国城建培训中心
被告:
山东中允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2024-05-10
2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原告
原告:
全国城建培训中心
被告:
烟台市莱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2023-08-30
3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原告
原告:
全国城建培训中心
被告:
烟台市莱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2023-07-31
4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原告
原告:
全国城建培训中心
被告:
烟台市莱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2023-07-13
5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原告
原告:
全国城建培训中心
被告:
烟台市莱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2023-07-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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