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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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4)金浦商初字第2485号 | 原告 | 原告: 众毅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P某某 | 500000 | 由被告P某某归还原告众毅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5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00106003,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更多 | 2014-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