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氏箱包布业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高永兴
91330109736004055P
2180万元人民币
-
萧山区衙前镇衙前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2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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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萧处罚[2021]25号当事人:杭州高氏箱包布业有限公司地址:萧山区衙前镇新发王村吟新路88号法定代表人:高永兴经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6日执法检查并移交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后续调查查实,当事人主要从事箱包面料生产,成立于2002年,经过环评备案和环保“三同时”验收备案。2021年3月26日检查时生产正常,检查发现当事人将废油、含油污泥贮存在污水处理站,将废油抹布堆放车间墙角,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2021年4月9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将废油和含油污泥贮存在污水处理站。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2021年3月2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拍摄的音像资料,证明当事人检查时生产正常,将废油、含油污泥贮存在污水处理站,将废油抹布堆放车间墙角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2、2021年4月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检查时印花车间生产正常,将废油、含油污泥贮存在污水处理站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3、2021年3月26日、2021年4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2021年3月26日检查时生产正常,将废油、含油污泥贮存在污水处理站,将废油抹布堆放车间墙角,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及2021年4月9日检查时仍将废油和含油污泥贮存在污水处理站的事实;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5、法定代表人高永兴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高永兴的身份;6、徐国林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徐国林的身份事实;7、“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承诺备案受理书的复印件和“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经过环评备案和环保“三同时”验收备案的事实;8、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当事人经过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的事实;9、危险废物委托收储合同复印件、委托处置服务协议书复印件、委托收集转运处置协议复印件、危废转移联单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证明当事人将危险废物委托给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第三方处置的事实;10、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事实;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对执法文书送达地址书面确认的事实;12、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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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06-25
杭环萧处罚〔2021〕25号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浙0109执9527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8)浙0109执95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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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浙0109民初17729号
原告
原告:
杭州高氏箱包布业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胜盛五金塑料制品厂
134665
佛山市南海区胜盛五金塑料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高氏箱包布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4665元,并赔偿该款自2018年8月6日起算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2元,减半收取1496元,由佛山市南海区胜盛五金塑料制品厂负担。 原告杭州高氏箱包布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胜盛五金塑料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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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嘉平执民字第1443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5)嘉平执民字第144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高氏箱包布业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平湖市格灵箱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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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7
4
其他
(2015)嘉平执民字第1443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5)嘉平执民字第144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高氏箱包布业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平湖市格灵箱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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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7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嘉平新商初字第108号
原告
原告:
杭州高氏箱包布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平湖市格灵箱包有限公司
70930.35
被告平湖市格灵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高氏箱包布业有限公司70930.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8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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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2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嘉平新商初字第108号
原告
原告:
杭州高氏箱包布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平湖市格灵箱包有限公司
70930.35
被告平湖市格灵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高氏箱包布业有限公司70930.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8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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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2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4)绍嵊商初字第1189号
原告
原告:
杭州高氏箱包布业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鼎毅皮塑制品有限公司
16771
嵊州市鼎毅皮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杭州高氏箱包布业有限公司货款16771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元,依法减半收取109元,由被告嵊州市鼎毅皮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限该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计218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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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9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4)嘉平新商初字第264号
原告
原告:
杭州高氏箱包布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平湖市明建箱包厂,X某某
114369.58
一、被告平湖市明建箱包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高氏箱包布业有限公司货款114369.58元。 二、被告X某某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承担无限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88元,减半收取1294元,由被告平湖市明建箱包厂、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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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8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2)杭萧商初字第141号
原告
原告:
杭州高氏箱包布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平湖市东鑫箱包有限公司
165338.84
平湖市东鑫箱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高氏箱包布业有限公司价款165338.8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6元,减半收取180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70元,合计3173元,由平湖市东鑫箱包有限公司负担。杭州高氏箱包布业有限公司同意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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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15
10
其他
(2010)杭萧商初字第1605-4号
原告
原告:
杭州高氏箱包布业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新安泰发工业有限公司
630000
解除对被告厦门新安泰发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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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22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浙0109民初15280号
原告
原告:
杭州高氏箱包布业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C某某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4-02-26
2
--
(2023)浙0109民初15280号
原告
原告:
杭州高氏箱包布业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C某某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3-12-13
3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023)浙0109民初15280号
原告
原告:
杭州高氏箱包布业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C某某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3-10-31
4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1)浙0109民初1096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杭州高氏箱包布业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1-10-11
5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1)浙0109民初1096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杭州高氏箱包布业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1-08-04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浙0109民初17729号
原告
原告:
杭州高氏箱包布业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胜盛五金塑料制品厂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8-09-29
7
--
(2015)嘉平新商初字第108号
原告
原告:
杭州高氏箱包布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平湖市格灵箱包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5-05-12
8
--
(2014)绍嵊商初字第1189号
原告
原告:
杭州高氏箱包布业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鼎毅皮塑制品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4-12-1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