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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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苏0581民初15841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穗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 262186 | 一、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苏州穗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45386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2年9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
二、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苏州穗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律师费16000元及诉讼保全保险费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6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诉讼费4486元,由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23-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