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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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赣0923民初1698号 | 原告 | 原告: 高安市恒兴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美好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 104454 | 江西美好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拖欠高安市恒兴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2227元及利息,利息以522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执行款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名上高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九江银行上高支行,账号:43×××54-003。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计553元,由江西美好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承担。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于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14382401040009407账上,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18-08-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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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9)赣09民终251号 | 上诉人 | - |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13 | |
2 | 劳动争议 | (2018)赣0983民初416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高安市恒兴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2018-09-05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赣0923民初1698号 | 原告 | 原告: 高安市恒兴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美好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 上高县人民法院 | 2018-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