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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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云26执115号之三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3-19 |
2 | 合同纠纷 | (2020)云26执116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11-26 |
3 | 合同纠纷 | (2018)云26执10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9-20 |
4 | 执行异议之诉 | (2019)云26民初2号 | 第三人 | - | 12000 | 一、停止(2018)云2610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以仟浩公司名义在中国银行文山州七都支行设立的账户(账号13×××744)实施冻结措施的执行;
二、确认以仟浩公司名义在中国银行文山州七都支行设立的账户(账号13×××744)内被冻结的资金属原告Z某某等59人所有;
三、驳回原告Z某某等59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Z某某等59人负担。
各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19-06-25 |
5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云26民终201号 | 上诉人 | - | 420548.96 | 一、撤销文山市人民法院(2015)文民二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
二、由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文山仟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山仟浩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利息420548.96元。
三、驳回文山仟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山仟浩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60元,由文山仟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山仟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3234元,H某某负担51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360元,由文山仟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山仟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3234元,H某某负担51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18-10-19 |
6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8)云01民终3426号 | 被告 | - | 2050000 |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五法北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维持“一、被告云南仟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W某某返还本金2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五法北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的第二、三项,即撤销“二、同期,被告云南仟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W某某偿还损失5万元;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200元,由W某某负担2200元,云南仟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0元,由W某某负担2200元,云南仟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8-08-09 |
7 | 合同纠纷 | (2018)云2601民初3117号 | 原告 | 原告: 文山仟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H某某 | 271750 | 一、C某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支付欠文山仟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租金271750元;
二、驳回文山仟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0元,由C某某、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1-25 |
8 | 其他 | (2016)云0102执异7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文山仟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文山仟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驳回异议人(被告)云南仟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全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6-12-23 |
9 | 其他 | (2015)五法立保字第341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云南仟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山仟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山仟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228000 |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云南仟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山仟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山仟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人民币228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5-10-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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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行 被告: 云南仟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山仟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山仟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市国华商贸有限公司,文山市东盛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H某某,Y某某,Y某某,W某某,Y某某,B某某,H某某,Y某某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17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云26民初33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行 被告: Y某某,H某某,W某某,Y某某,W某某,H某某,Y某某,文山仟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文山国华商贸有限公司,B某某,Y某某,云南仟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山市东盛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L某某,文山仟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17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云26民初31号 | 被告 | 原告: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行 被告: 文山仟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文山仟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