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科汇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杨天宇
91220421316754298P
10000万元人民币
-
辽源市东丰县东丰镇建设大街855号(丰华公司门企楼0单元01008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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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吉0402执116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8)吉0402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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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2
合同纠纷
(2018)吉0402民初159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东丰县永信担保有限公司,Z某某,刘明武
1200000
一、被告东丰县永信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Z某某、L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13.00元,由被告东丰县永信担保有限公司、被告Z某某、被告L某某连带负担,与本判决款项同期给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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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陕民终375号
原告
原告:
吉林省天科汇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华运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煤化工产业有限公司供销分公司,东丰县云海农机有限公司,内蒙古山能华运能源有限公司,东丰县东宏农机销售有限公司,W某某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09-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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