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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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10民终525号 | 被上诉人 | - | -- |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巨超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8-03-02 |
2 | 其他 | (2017)苏1112执430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7)苏1112执43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2-14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1002民初104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斗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巨超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375423.7 | 被告江苏巨超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斗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货款37542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1-29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10民辖终81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7-03-30 |
5 | 合同纠纷 | (2015)泰开执异字第00007号 | 第三人 | - | -- | 准许江苏斗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5-09-17 |
6 | 其他 | (2015)泰开执字第00351号 | 被执行人 | - | -- | 准许申请执行人苏州准一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撤回本院(2015)泰开商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5-09-17 |
7 | 合同纠纷 | (2015)泰开执字第00351-2号 | 被执行人 | - | -- | 准许申请执行人苏州准一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撤回本院(2015)泰开商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5-09-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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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1002民初104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斗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巨超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2017-11-17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1002民初104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斗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巨超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2017-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