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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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辽0124民初213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精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欧福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77000 | 一、被告沈阳欧福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精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8500元;
二、被告沈阳欧福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精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8500元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被告沈阳欧福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4-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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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辽0124民初213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精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欧福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