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宝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李烈盛
91450103MA5MX9WT1A
6000万元人民币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龙福路1号大唐·世家20号楼2单元1703号房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条,开庭公告5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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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桂交运管许可南字450109514580号
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你于2023年12月20日提出货运业户到期换证。经审查,你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准予你依法从事下列活动:普通货运。本机关将在作出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你颁发、送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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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0
2027-12-19
南宁市邕宁区行政审批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桂0107民初19154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宝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旭城鸿景置业有限公司
304535
一、被告广西旭城鸿景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宝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工程款304535元; 二、被告广西旭城鸿景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宝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0453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被告付清工程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8149元(原告广西宝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西旭城鸿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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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沪0114民初3611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广西宝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4-04-18
2
--
(2024)沪0114民初3611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广西宝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4-04-18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桂0721民初2289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宝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灵山县国大置业有限公司
灵山县人民法院
2022-09-23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桂0721民初2289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宝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灵山县国大置业有限公司
灵山县人民法院
2022-08-10
5
劳动争议
(2020)桂0109民初3039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宝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2020-09-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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