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
黄杰辉
914503009826722785
--
-
桂林市象山区中山中路3号桂林饭店综合楼4-(15-2)号写字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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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桂0305民初1814号
被告
原告:
桂林大合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2 准许原告桂林大合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12931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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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2
劳务合同纠纷
(2021)桂0330民初43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C某某
--
2 准许原告Y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元,撤诉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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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3
合同纠纷
(2019)浙0104民初1553号
被告
被告: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4467.98
一、解除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签订的案涉《钢支撑附件租赁合同》。 二、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8月17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的租金人民币7351.92元。 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412.75元(暂计至2018年11月21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违约金以上列第二项中租金人民币7351.9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另计)。 四、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21日期间的租金人民币6405.31元。 五、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案涉租赁物(具体包括:“609钢支撑拼接段8.05米”4.228吨、“609钢支撑短接头0.2米”0.61吨、“塞铁0.04米”7块计0.035吨、“塞铁0.03米”14块计0.0532吨、“塞铁0.02米”12块计0.03吨、“塞铁0.1米”5块计0.063吨、“塞铁斜铁”2块计0.0076吨、“螺丝24*90”140套及“托架8#角钢”17个计0.408吨),如不能返还则应按“609钢支撑拼接段8.05米”人民币4500元/吨、“609钢支撑短接头0.2米”人民币4500元/吨、“塞铁0.04米”人民币28元/块、“塞铁0.03米”人民币21元/块、“塞铁0.02米”人民币14元/块、“塞铁0.1米”人民币70元/块、“塞铁斜铁”人民币21元/块、“螺丝24*90”人民币5元/套、“托架8#角钢”人民币144元/个的标准折价赔偿,并支付上述租赁物自2018年11月22日至实际返还或折价赔偿之日止的租金(租金计算标准为:“609钢支撑拼接段8.05米”人民币4.5元/吨/天、“609钢支撑短接头0.2米”人民币4.5元/吨/天、“塞铁0.04米”人民币4.5元/吨/天、“塞铁0.03米”人民币4.5元/吨/天、“塞铁0.02米”人民币4.5元/吨/天、“塞铁0.1米”人民币4.5元/吨/天、“塞铁斜铁”人民币4.5元/吨/天、“螺丝24*90”人民币0.02元/套/天、“托架8#角钢”人民币4.5元/吨/天)。 六、驳回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6元,由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441元,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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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2
4
侵权责任纠纷
(2018)桂0303民初1657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L某某,W某某,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L某某,Z某某
87491.49
一、被告L某某赔偿原告D某某医疗费259.13元、护理费9111.70元、误工费15672.66元、营养费4800元、残疾赔偿金56648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共计88191.49元; 二、被告W某某、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67元(原告D某某已预交),由原告D某某负担692元,被告L某某、W某某、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75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767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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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5
其他
(2014)桂民申字第42号
被告
-
--
驳回G某某、Z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4-07-02
6
其他
(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349号
被告
-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1)星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1)星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Z某某、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3137元、诉讼保全费4470元,合计47607元,由被上诉人Z某某、G某某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6071元,由上诉人桂林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审笔迹鉴定费6216元,由被上诉人Z某某、G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592元,由上诉人桂林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00元,由被上诉人Z某某、G某某负担13592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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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0
7
合同纠纷
(2013)雁民初字第26号
被告
原告:
广西明净门窗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
143487.6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欠原告广西明净门窗有限公司的报酬人民币140333.60元及违约金(从2012年2月1日起至2013年2月18日止,按140333.60元×每日5‰0计算)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广西明净门窗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0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3154元,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08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桂林农行高薪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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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19
8
合同纠纷
(2013)雁民初字第26号
被告
原告:
广西明净门窗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
333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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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桂0305民初1814号
被告
原告:
桂林大合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2021-06-08
2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19)浙0104民初1553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08-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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