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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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内04民终2259号 | 第三人 | - | 144275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365.00元,由上诉人阿鲁科尔沁旗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9-23 |
2 | 其他 | (2019)内0421民初6168号 | 第三人 | 原告: 内蒙古阿鲁科尔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阿鲁科尔沁旗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14427500 | 一、不得执行第三人阿鲁科尔沁旗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账户(×××)内的保证金;
二、确认原告内蒙古阿鲁科尔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阿鲁科尔沁旗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账户(×××)内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08365元,由被告阿鲁科尔沁旗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9)内0421执异124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更多 | 2019-10-29 |
3 | 合同纠纷 | (2018)内0421民初9603号 | 被告 | 原告: 内蒙古阿鲁科尔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阿鲁科尔沁旗腾达红椒有限责任公司,阿鲁科尔沁旗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1755366.87 | 一、被告阿鲁科尔沁旗腾达红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阿鲁科尔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20000元,利息135344.87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9月27日),合计1755344.87元。逾期仍按双方约定计算利息方法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
二、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阿鲁科尔沁旗腾达红椒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98元,由二被告负担。邮寄费22元,由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且未提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8-12-26 |
4 | 其他 | (2018)内0421民初9604号 | 被告 | 原告: 内蒙古阿鲁科尔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阿鲁科尔沁旗农禾粮油购销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2837873.24 | 一、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农禾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阿鲁科尔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837829.24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9月27日),合计2837829.24元。逾期仍按双方约定计算利息方法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
二、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农禾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03元,由二被告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农禾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负担。邮寄费44元,由二被告各自负担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且未提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8-02-22 |
5 | 其他 | (2018)内0421民初9595号 | 被告 | 原告: 内蒙古阿鲁科尔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阿鲁科尔沁旗罕苏木世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阿鲁科尔沁旗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1017556.39 | 一、被告阿鲁科尔沁旗罕苏木世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阿鲁科尔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元,利息317512.39元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9月27日),合计1017512.39元。逾期仍按双方约定计算利息方法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
二、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阿鲁科尔沁旗罕苏木世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58元,由二被告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阿鲁科尔沁旗罕苏木世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邮寄费44元,由二被告各自负担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且未提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8-02-22 |
6 | 合同纠纷 | (2017)内04民终5779号 | 被上诉人 | - | 6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邮寄费60元,由上诉人、二被上诉人各负担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2-11 |
7 | 合同纠纷 | (2017)内04民终4511号 | 被告 | - | -- | -- | 2017-11-30 |
8 | 合同纠纷 | (2017)内04民终4510号 | 被告 | - | 8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200元,由大唐阿旗新能源公司负担。二审邮寄费80元,由本案当事人均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1-30 |
9 | 合同纠纷 | (2017)内04民终4509号 | 被告 | - | 8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920元,由大唐阿旗新能源公司负担。二审邮寄费80元,由本案当事人均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1-30 |
10 | 合同纠纷 | (2017)内0421民初7578号 | 被告 | 原告: 阿鲁科尔沁旗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阿鲁科尔沁旗丰联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5471000000 | 一、被告阿鲁科尔沁旗丰联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阿鲁科尔沁旗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547000万元(以本金100万元,从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4月14日,100万元×15‰×3个月零24天=57000元;以本金100万元,从2015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30日,100万元×20‰×24个月零15天=490000元),以上本息合计1547000万元,限被告阿鲁科尔沁旗丰联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阿鲁科尔沁旗丰联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阿鲁科尔沁旗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35元,由被告阿鲁科尔沁旗丰联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1-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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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阿鲁科尔沁旗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赤峰阿鲁科尔沁北方肉业有限责任公司 |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 2023-05-30 | |
2 | 执行异议之诉 | (2020)内04民终2259号 | 其他 | - |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06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内蒙古阿鲁科尔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阿鲁科尔沁旗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 2019-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