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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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20116752232488N | 营业执照 | 天津市宜可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2003-08-25 | 2099-12-31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津经税)许变准字(2021)第(141)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2021-05-28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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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津0113民初1151号之一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宜可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山东友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2022-05-16 |
2 | 合同纠纷 | (2022)津0113民初1151号 | 申请人 | - | 500000 | 保全被申请人L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天津市宜可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2-25 |
3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沪0151民初8200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堤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宜可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39040 | 准许原告上海堤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计388元,由原告上海堤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09-24 |
4 | 其他 | (2019)沪0151民初619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堤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宜可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10000 | 准许原告上海堤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19-02-14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冀0191民初1237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宜可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 | 1924381.9 | 一、被告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宜可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90999.4元,并赔偿质保金逾期付款损失(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市宜可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1792000元分段计算逾期付款损失41282.5元;
三、驳回原告天津市宜可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天津市宜可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00元,由被告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09-21 |
6 | 合同纠纷 | (2016)0113民初1511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市北辰区鼎仕鑫涂装工程部 被告: 天津市宜可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泰(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 23360 | 准予原告天津市北辰区鼎仕鑫涂装工程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元,由原告担负。 ...更多 | 2016-04-12 |
7 | 合同纠纷 | (2016)津0113民初1511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市北辰区鼎仕鑫涂装工程部 被告: 天津市宜可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泰(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 23360 | 准予原告天津市北辰区鼎仕鑫涂装工程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元,由原告担负。 ...更多 | 2016-04-12 |
8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4)南民一初字第287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S某某,天津市宜可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 | 142010.53 | 一、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9796.53元。
二、被告天津市宜可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4元,由原告承担628元,被告S某某承担1466元。鉴定费5060元,由原告承担1518元,被告S某某承担35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2-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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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22-08-02 |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沪0151民初8200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堤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宜可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2019-09-24 | |
3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沪0151民初619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堤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宜可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2019-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