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乐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民营企业
佘雯雯
91230199680267840C
200万元人民币
-
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3号49所电子大厦B区102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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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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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新0102执4479号
申请人
-
247415.04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胜华天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47415.04元(其中本金243857.04元,执行费3558元);二、被执行人新疆胜华天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胜华天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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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新0102民初6027号
原告
原告:
哈尔滨乐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胜华天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238231.37
一、被告新疆胜华天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原告哈尔滨乐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20,500元;二、被告新疆胜华天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原告哈尔滨乐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6,290.65元;三、被告新疆胜华天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未付本金为基数,向原告哈尔滨乐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7月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3.7%计算);四、被告新疆胜华天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原告哈尔滨乐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2,295.9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37.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胜华天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70.45元,原告哈尔滨乐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6.68元,剩余1,440.7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哈尔滨乐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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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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