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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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法履行职责 |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 | 5000 | 中山市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8-28 | 粤中三乡综执执罚字2023163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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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粤20民终1017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2元,由中山市尚点展示制品科技有限公司、杨子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3-1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2071民初27004号 | 原告 | 原告: 中山市学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尚点展示制品科技有限公司,杨子荣 | 30000 | 一、被告中山市尚点展示制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学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杨子荣对被告中山市尚点展示制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为31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631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学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尚点展示制品科技有限公司、杨子荣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学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1-07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2071民初27004号 | 申请人 | - | 30000 | 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尚点展示制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