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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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鄂2801民初267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 被告: F某某,W某某,恩施市盈佳房地产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9.9元(已减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文件第38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免收 ...更多 | 2022-06-08 |
2 | 合同纠纷 | (2020)鄂2801民初2649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 被告: 恩施市盈佳房地产有限公司,L某某 | 101245.87 |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与被告L某某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到期;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贷款本金101245.87元,并按月利率6.2475‰支付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罚息;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对被告L某某所有的位于恩施市××道××号的房地产恩施房他证恩施市××号证书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房产的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恩施市农业银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4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2326元,实际产生的公告费,由被告廖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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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0-11-19 |
3 | 合同纠纷 | (2020)鄂2801民初127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L某某 被告: 恩施市盈佳房地产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W某某、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 2020-04-10 |
4 | 合同纠纷 | (2014)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935号 | 上诉人 | - | 2076875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15元,由上诉人恩施市盈佳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1-08 |
5 | 合同纠纷 | (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0191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D某某 被告: 恩施市盈佳房地产有限公司,恩施市房地产管理局 | 3452875 | 一、被告恩施市盈佳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T某某、D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155105元。
二、被告恩施市房地产管理局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T某某、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34423元,由被告恩施市盈佳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邮汇至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