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林煜
91120118566120060D
170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重庆道1166号丰驰汽车保税展示中心C座三层306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项招标公告展开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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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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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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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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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11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020)冀0204民初154号之二
原告
原告:
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市燕南水泥有限公司,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
--
本案中止诉讼
2020-04-24
2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020)冀0204民初154号之一
原告
原告:
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市燕南水泥有限公司,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2020-03-2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京02民辖终557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06-26
4
合同纠纷
(2016)津02民初7号
被告
原告:
北京森源东标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
45631673
"一、原告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服务合同》于2014年11月27日解除;二、被告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603596元;三、被告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延付到期租金的违约金(具体以2409932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0.067%计算;以2193664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0.067%计算。);四、被告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购置成本18228077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五、被告北京东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C某某、S某某、C某某、S某某、C某某、H某某对被告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四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北京东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C某某、S某某、C某某、S某某、C某某、H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履行完毕后,《租赁合同》项下设备归其所有;七、驳回原告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八、驳回反诉原告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22069元,由原告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6902元,由被告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14516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北京东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C某某、S某某、C某某、S某某、C某某、H某某对被告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部分连带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3197元,由反诉原告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110877元,由反诉被告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2320元。"宣判后,运丰公司、东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津高民二终字第0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水电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2012年11月27日,东标公司、中水电公司双方达成《关于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付款方案》,该方案载明:"甲方(中水电公司)、乙方(东标公司)双方就履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保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二终字第0077号民事判决,现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本付款方案,以供各方遵照执行。……二、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1、东标公司依照前述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水电公司付款人民币2280万元。如东标公司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则中水电公司对判决中其余违约金及利息、诉讼费等不再主张。如东标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执行,则中水电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各方仍按人民法院判决履行义务,东标公司已经支付的款项不予退还,作为履行判决已支付的案款。2、中水电公司确定东标公司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1项的约定履行本协议全部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中水电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东标公司银行账户及东标公司名下房产的全部查封。3、中水电公司确定东标公司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1项的约定履行本协议全部款项后,可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东标公司出具所有权转移证明及开具增值税发票。4、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签订的相关《购买合同》、《保证合同》予以解除。……(本协议所约定付款方案不属于和解协议,仅是就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具体付款时间等磋商所达成一致的付款方案,并未涉及判决所确定的各方权利义务的处分。因中水电公司委托律师代为申请本案强制执行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东标公司的资产造成该公司生产经营遇阻,故双方协商达成本付款方案,以缓解东标公司之困阻)" 同日,东标公司、中水电公司双方就认可达成执行和解、执行费的承担、解除查封、执结该案事宜在我院做了执行笔录。2015年12月1日,中水电公司向我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表示其与东标公司就履行生效判决、给付案款的方案达成协议,东标公司已经将协议约定给付案款全部给付,故申请解除对东标公司账户及房屋等全部财产的查封,执行程序结案。同日,我院作出(2015)二中执字第09941号执行裁定书,因申请人中水电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标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法裁定:"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东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甲1号1幢、甲1号2幢、甲1号3幢房产的查封并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二、终结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津高民二终字第0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16年1月4日,东标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东标公司、中水电公司、运丰公司之间系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原生效判决已经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了实体处理,而东标公司、中水电公司《关于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付款方案》是对于该经法院生效判决处理过的实体争议问题在执行过程中的进一步处理,不能作为本案的诉讼依据,东标公司提起本案的诉讼当事人为生效判决当事人主体,其诉讼的标的《买卖合同》项下设备即为生效判决中载明的《租赁合同》项下设备,该设备已经生效判决处理,其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东标公司的诉讼请求,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东标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请求对存放运丰公司院内设备及其附件和已建配套设施进行现场勘验的申请以及对存放运丰公司院内无法拆除返还设备及附件和已建配套设施价值进行评估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森源东标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008元,退还原告北京森源东标电气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起,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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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0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海民(商)初字第33360号
原告
原告:
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省焦炭集团天津仓储有限公司
9355089
冻结被告山西省焦炭集团天津仓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九百三十五万五千零八十九元三角二分,若存款不足,则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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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2
6
合同纠纷
(2015)津高民二终字第0077号
被上诉人
-
47471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诉讼费用按照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6709元,由北京东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9155元,由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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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7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执行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省焦炭集团天津仓储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6-10-16
2
执行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森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6-10-16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森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5-02-07

开庭公告 1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别除权纠纷
(2021)冀0204民初115号
原告
原告:
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2021-04-20
2
别除权纠纷
(2020)冀0204民初154号
原告
原告:
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唐山市燕南水泥有限公司,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汇源炼焦制气有限公司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2020-06-04
3
别除权纠纷
(2020)冀0204民初154号
原告
原告:
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市燕南水泥有限公司,河北汇源炼焦制气有限公司,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2020-06-04
4
买卖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6-11-01
5
买卖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6-10-31
6
买卖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6-10-28
7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北京森源东标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6-03-01
8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北京东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S某某
被告:
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C某某,S某某,C某某,C某某,H某某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06-16
9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森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5-05-11
10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北京东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C某某,S某某,C某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01-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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