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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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6425 | (2024)陕0503执628号 |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5-14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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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陕0503民初1131号 | 被告 | 原告: 陕西新盛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渭南市华州区档案馆 | 309570 | 被告渭南市华州区档案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家具款30957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309570元为基数,按LPR年利率3.65%计算,自2022年10月29日至付款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6元,减半收取3018元,由被告渭南市华州区档案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7-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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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陕0503民初1131号 | 被告 | 原告: 陕西新盛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渭南市华州区档案馆 |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7-26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陕0503民初1131号 | 被告 | 原告: 陕西新盛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渭南市华州区档案馆 |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