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
辛放
912202015552864952
20000万
-
吉林市丰满区南山街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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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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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88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103

裁判文书 18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吉0291执保74号
申请人
-
--
一、查封申请人吉林市城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XX街以东,XX街以西XX号楼XX号(楼栋四角号码为:XXXX)房屋房籍,查封极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吉林市城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XX街以东,XX以西XX号楼XX号(楼栋四角号码为:XXXX)房屋房籍,查封极限为三年。三、查封申请人吉林市城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XX以东,XX以西XX号楼XX号房屋房籍,查封极限为三年。四、查封申请人吉林市城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XX街以东,XX以西XX号楼XX号(楼栋四角号码为:XXXX)房屋房籍,查封极限为三年。五、查封申请人吉林市城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XX街以东,XX街以西XX号楼XX号(楼栋四角号码为:XXXX)房屋房籍,查封极限为三年。六、查封申请人吉林市城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XX街以东,XX以西XX号楼XX号(楼栋四角号码为:XXXX)房屋房籍,查封极限为三年。七、查封申请人吉林市城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XX街以东,XX街以西XX号楼XX号(楼栋四角号码为:XXXX)房屋房籍,查封极限为三年。八、查封申请人吉林市城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XX街以东,XX街以西XX号楼XX号(楼栋四角号码为:XXXX)房屋房籍,查封极限为三年。九、查封申请人吉林市城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XX街以东,XX街以西XX号楼XX号(楼栋四角号码为:XXXX)房屋房籍,查封极限为三年。十、查封申请人吉林市城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XX街以东,XX街以西XX号楼XX号(楼栋四角号码为:XXXX)房屋房籍,查封极限为三年。十一、查封申请人吉林市城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XX街以东,XX街以西XX号楼XX号(楼栋四角号码为:XXXX)房屋房籍,查封极限为三年。十二、查封申请人吉林市城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XX街以东,XX以西XX号楼XX号(楼栋四角号码为:XXXX)房屋房籍,查封极限为三年。十三、查封申请人吉林市城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XX街以东,XX街以西XX号楼XX号(楼栋四角号码为:XXXX)房屋房籍,查封极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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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1
2
--
(2023)吉0211执259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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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3
合同纠纷
(2023)吉0291执166号
其他
-
1063400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吉林新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5450元,其中本院收取执行费75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527950元(含本金250000元、违约金2652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663元、案件受理费4087元)。(2022)吉02民终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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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9
4
其他
(2022)吉02民终2299号之一
被告
-
--
准许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859元,减半收取65,429.50元,由上诉人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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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4
5
--
(2022)吉02执恢63号
申请人
-
--
本院(2022)吉02执恢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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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8
6
其他
(2022)吉0291执恢120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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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5
7
其他
(2022)吉0204民初2168号
第三人
原告:
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89303530.46
一、被告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8917046.78元{51140362.00元-51140362.00元×0.5%+[(2231676.00元+32012561.00元)-(2231676.00元+32012561.00元)×0.5%-(2231676.00元+32012561.00元)×5%]×30%÷2-已付16821734.00元}; 二、被告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建设期投资回报2212965.13元,并分别以408739.58元、1350981.41元、453244.14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起、2014年1月1日起和2015年1月1日起,均按照日0.2‰标准计算逾期支付建设期投资回报滞纳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还款期投资回报16776536.18元,并分别以29472505.96元、21412154.24元和34073105.82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上浮30%标准计算还款期投资回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四、被告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还款期投资回报滞纳金3972814.42元,并分别以8823207.58元、6962229.7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照日0.2‰标准计算逾期支付还款期投资回报滞纳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五、被告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5365541.47元; 六、驳回原告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24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4235.00元,被告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4012.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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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30
8
合同纠纷
(2022)吉02民终1165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23元,由吉林新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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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5
9
合同纠纷
(2022)吉0291民初99号
原告
原告:
吉林市城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新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500000
被告吉林新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吉林市城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2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7元,由被告吉林新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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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
10
其他
(2022)吉02民辖终28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2-05-16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开庭传票
保证合同纠纷
吉林市名门实业有限公司、G某某、G某某、吉林华文地产有限公司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07-07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G某某、G某某、吉林华文地产有限公司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7-01
3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L某某、G某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01-22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W某某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8-10

开庭公告 10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吉民终48号
上诉人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02-29
2
--
(2024)吉民终48号
上诉人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02-29
3
保证合同纠纷
(2021)吉0291民初819号
原告
原告:
吉林市城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08-09
4
保证合同纠纷
(2021)吉0291民初819-839号
原告
原告:
吉林市城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市名门实业有限公司,吉林华文地产有限公司,G某某,G某某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08-09
5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2)吉0204民初2168号
第三人
原告:
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2022-07-28
6
保证合同纠纷
(2022)吉0291民初99号
原告
原告:
吉林市城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新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02-16
7
民间借贷纠纷
(2021)吉0211民初4186号
原告
原告:
吉林市城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市展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2021-12-07
8
民间借贷纠纷
(2021)吉0211民初4186号
原告
原告:
吉林市城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市展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2021-11-04
9
保证合同纠纷
(2021)吉0291民初819号
原告
原告:
吉林市城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9-17
10
保证合同纠纷
(2021)吉0291民初819号
原告
原告:
吉林市城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9-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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