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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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冀1127财保657号 | 申请人 | - | 150000 | 一、对被申请人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5万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衡水海韵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更多 | 2021-11-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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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衡水海韵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景县人民法院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