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
杨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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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历山东路84号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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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鲁0112民初7391号
其他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一: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二: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M某某,四:H某某,五:山东锦瑞建设有限公司
129944.32
一、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W某某医疗费20085.82元(22317.58元×90%),M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W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2790元(3100元×90%),M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W某某营养费3375元(3750元×90%),M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W某某残疾赔偿金76192.2元(84658元×90%),M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W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900元(1000元×90%),M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W某某护理费9828元(10920元×90%),M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W某某误工费15873.3元(17637元×90%),M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W某某交通费900元(1000元×90%),M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W某某鉴定费2574元(2860元×90%),M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0元,由H某某、M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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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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