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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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鲁0112民初7391号 | 其他 |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一: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二: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M某某,四:H某某,五:山东锦瑞建设有限公司 | 129944.32 | 一、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W某某医疗费20085.82元(22317.58元×90%),M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W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2790元(3100元×90%),M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W某某营养费3375元(3750元×90%),M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W某某残疾赔偿金76192.2元(84658元×90%),M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W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900元(1000元×90%),M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W某某护理费9828元(10920元×90%),M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W某某误工费15873.3元(17637元×90%),M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W某某交通费900元(1000元×90%),M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W某某鉴定费2574元(2860元×90%),M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0元,由H某某、M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