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化天松新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屈亚平
91330482068369824J
222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海河路8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2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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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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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7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5

法院公告 13

开庭公告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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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法事由:对浙江传化天松新材料有限公司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其他
处罚结果: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处罚种类:罚款
55000
平湖市综合执法局
2024-01-16
嘉平综执罚决字〔2022〕第000214号
2
--
其他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环(平)罚字〔2021〕11号浙江传化天松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家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068369824J地址:平湖市独山港镇海河路88号经现场检查及调查核实,现已查明:2020年10月15日、10月18日、10月29日、12月23日、12月25日、12月28日,你单位有工作人员对废水在线监控系统进行人为干扰,采取更换分析仪采样杯内水样、操作分析仪进行分析等篡改在线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4、废水在线监控房监控影像资料;5、你单位的授权委托书;6、周xx、凌xx、龚xx、陆xx、沈xx、陆xx的身份证复印件;7、xxx的身份证影印件;8、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9、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10、你单位的考勤表复印件;11、你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2、你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3、你单位的年产8万吨聚脂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书及环评报告(节选)复印件;14、你单位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测数据;1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6、江苏远大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关于浙江传化天松新材料有限公司监理情况的通报;17、江苏远大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8、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9、2019—2020年度环保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控监理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服务)复印件;20、江苏远大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劳动合同复印件。我局于2021年2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嘉环(平)听告〔202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但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我局已予以审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平湖市支行户名:平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204080029050300123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印章)二○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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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00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1-03-15
嘉环(平)罚字〔2021〕11号

裁判文书 3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0482民初3963号
其他
-
--
本案按原告甲撤回起诉处理
2023-10-1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浙0481执675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3)浙0481执6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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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浙0482执295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23)浙0482执295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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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8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浙0482执237号
其他
-
547574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肇庆市尚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8787元及违约金5000元后,本案执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已支付273787元。至此,本院(2023)浙0482执237号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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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3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482民初3928号
原告
原告:
浙江传化天松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宝胤新材料有限公司
19812.8
被告佛山市宝胤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传化天松新材料有限公司19812.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9812.8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6元,由被告佛山市宝胤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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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1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482民初1504号
原告
原告:
浙江传化天松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铭拓铝业有限公司
17400
被告江苏铭拓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传化天松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4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以17400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36元,由被告江苏铭拓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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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8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482执2024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22)浙0482执2024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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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0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482民初3576号
原告
原告:
浙江传化天松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市佳华化工有限公司
186040
一、被告扬州市佳华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传化天松新材料有限公司93020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法为:以93020元为基准,从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计付;二、驳回原告浙江传化天松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浙江传化天松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扬州市佳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0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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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9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482民初3930号
原告
原告:
浙江传化天松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万安涂料有限公司
50030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万安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传化天松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3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算,以50030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万安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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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4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482执1673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22)浙0482执16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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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6

法院公告 1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广州立德高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4-04-25
2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漳州雅博尔工贸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3-07-06
3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市宝胤新材料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3-03-02
4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铭拓铝业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3-01-15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市宝胤新材料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12-20
6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扬州市佳华化工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12-11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铭拓铝业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12-01
8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市光兴粉末涂料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09-27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市光兴粉末涂料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07-10
10
裁判文书
民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01-18

开庭公告 2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482民诉前调3326号
被申请人
-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4-07-0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浙0482民初1108号
原告
原告:
浙江传化天松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漳州雅博尔工贸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3-06-2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482民初3929号
原告
原告:
浙江传化天松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肇庆市尚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11-15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482民初3576号
原告
原告:
浙江传化天松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市佳华化工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09-28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482民初1612号
原告
原告:
浙江传化天松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光兴粉末涂料有限公司,L某某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09-13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482民初2636号
原告
原告:
浙江传化天松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奥颂实业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09-07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482民初1503号
原告
原告:
浙江传化天松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科锐环保涂装材料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06-07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0482民初4301号
原告
原告:
浙江传化天松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廊坊市双鸿粉末涂料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12-31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0482民初2848号
原告
原告:
浙江传化天松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H某某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12-31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0482民初1793号
原告
原告:
浙江传化天松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禹城市煜星新材料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10-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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