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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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浙0681执恢409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9)浙0681执恢4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8-23 |
2 | 其他 | (2016)浙0681执5550号之四 | 被执行人 | - | -- | 一、被执行人H某某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路9号银证大厦东侧四层(33、35号地下车位)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诸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诸暨国用(2006)第1-3838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W某某(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地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W某某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W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负担相关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4-10 |
3 | 其他 | (2016)浙0681执5550号之五 | 被执行人 | - | -- | 解除对被执行人H某某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路9号银证大厦东侧四层(33、35号地下车位)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诸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诸暨国用(2006)第1-3838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W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的查封,设立在上述财产上的所有轮候查封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4-10 |
4 | 其他 | (2016)浙0681执5550号之三 | 被执行人 | - | -- | 解除对被执行人H某某、H某某共同共有的坐落于诸暨市陶朱街道詹家山北路33号锦绣苑31幢010102的(含31幢002架空层)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诸字第××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诸暨国用(2009)第00107008号]查封,设立在上述财产上的所有轮候查封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4-10 |
5 | 其他 | (2016)浙0681执5550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一、被执行人H某某、H某某共同共有的坐落于诸暨市陶朱街道詹家山北路33号锦绣苑31幢010102的(含31幢002架空层)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诸字第××、F0××9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诸暨国用(2009)第00107008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F某某(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地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F某某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F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负担相关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4-07 |
6 | 合同纠纷 | (2016)浙0681民初11565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被告: 诸暨市艺珍纺织有限公司,浙江诸暨永佳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亚亨服饰有限公司,何建江,周文广,H某某,Z某某,周婉珍 | 2009340.5 | 一、被告诸暨市艺珍纺织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借款本金1999812.82元,支付至2016年9月20日止的利息9527.68元,合计人民币2009340.50元,2016年9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利随本清,上述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诸暨永佳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亚亨服饰有限公司、H某某、Z某某、H某某、Z某某、Z某某各自对被告诸暨市艺珍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75元,由被告诸暨市艺珍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诸暨永佳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亚亨服饰有限公司、H某某、Z某某、H某某、Z某某、Z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2875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10-19 |
7 | 其他 | (2016)浙0681执5550号 | 被告 | 被告: 浙江诸暨永佳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通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H某某,何建江,H某某 | -- | 一、查封被执行人H某某名下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路9号银证大厦东侧四层房产(含地下车位)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权证号:诸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诸暨国用(2006)第1-3838号]和被执行人H某某、H某某共同共有的坐落于诸暨市陶朱街道詹家山北路33号锦绣苑31幢010102的(含31幢002架空层)房产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权证号:诸字第××、F0××9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诸暨国用(2009)第00107008号];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8-12 |
8 | 其他 | (2016)浙0681行审257号 | 被执行人 | - | -- | 准予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