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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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川1002执337号 | 申请人 | - | -- | 一、终结(2015)内中民初字第74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6-16 |
2 | 追偿权纠纷 | (2015)内中民初字第742号 | 原告 | 原告: 内江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内江市先丰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陈勇,C某某,P某某 | 991834.86 | 一、被告内江市先丰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内江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其偿付的借款本息962,434.86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5年2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
二、被告内江市先丰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内江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29,400元。
三、被告C某某、C某某、P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内江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20元,由被告内江市先丰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8-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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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23)川1024民初1686号 | 原告 | 原告: 内江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威远新威能源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L某某,S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S某某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2023-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