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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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沪0104执6179号 | 其他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4-02-05 |
2 | -- | (2023)沪0104民初10110号 | 其他 | - | 92600 | 一、某某公司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某公司1退还履约保证金87600元;
二、某某公司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某公司1支付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某某公司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11-15 |
3 | -- | (2022)沪0104民初24690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凌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晟德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986475 | 一、北京晟德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凌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423,250元;二、北京晟德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凌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本金423,2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为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该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126,975元;三、北京晟德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凌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3,000元;四、驳回上海凌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48.75元,保全费3,336.13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1,544.88元,均由北京晟德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6-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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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沪0104民初10110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凌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晟德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3-11-10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沪0104民初10110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凌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晟德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沪0104民初10110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凌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晟德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沪0104民初24690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凌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晟德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3-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