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汇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余国平
91420111682336416F
500万元人民币
-
洪山区珞瑜路158号华中电脑数码城8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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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8)鄂民终583号
被告
-
1202311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250元,由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20.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810.4元,由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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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2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8)鄂民终584号
被告
-
48000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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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3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6)鄂01民初1969号
被告
原告:
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天威,武汉金汇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00000
一、被告天威打印机耗材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第ZL200610091140.X号专利权的T1661、T1662、T1663、T1664型号墨盒,销毁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设备; 二、被告武汉金汇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ZL200610091140.X号专利权的T1661、T1662、T1663、T1664型号墨盒; 三、驳回原告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セイコーエプソン株式会社)、原告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天威打印机耗材制造厂和被告武汉金汇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セイコーエプソン株式会社)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被告天威打印机耗材制造厂及被告武汉金汇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时,上诉人应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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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3
4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6)鄂01民初1428号
被告
原告:
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天威,武汉金汇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202311
一、被告天威打印机耗材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第ZL00131800.4号专利权的T1661、T1662、T1663、T1664型号墨盒,销毁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设备; 二、被告武汉金汇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ZL00131800.4号专利权的T1661、T1662、T1663、T1664型号墨盒; 三、被告天威打印机耗材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セイコーエプソン株式会社)、原告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0元; 四、被告天威打印机耗材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セイコーエプソン株式会社)、原告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202311元(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费各100000元、公证费2000元及被控侵权产品购买费311元); 五、驳回原告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セイコーエプソン株式会社)、原告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被告天威打印机耗材制造厂和被告武汉金汇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两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上述费用,两被告应连同前述判决的款项,一并支付给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セイコーエプソン株式会社)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被告天威打印机耗材制造厂及被告武汉金汇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时,上诉人应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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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3
5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6)鄂民辖终176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6-08-05
6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6)鄂民辖终175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6-08-05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原告
原告:
天威打印机耗材制造厂,武汉金汇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07-02
2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上诉人
-
--
2018-07-02
3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2016)鄂01民初1428号
被告
原告:
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天威打印机耗材制造厂,武汉金汇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10-28
4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6)鄂01民初1969号
被告
原告:
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天威打印机耗材制造厂,武汉金汇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10-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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