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卢甘勇
914406066650192674
--
-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河北大道10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3项。展开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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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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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90

法院公告 15

开庭公告 166

裁判文书 19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12执894号
申请人
-
--
本院(2023)粤12执8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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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7
2
--
(2023)粤0606民初13539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被告:
G某某,H某某,T某某
145045.69
一、被告G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归还贷款本金145045.69元及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正常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1.正常利息5014.78元;2.截至2023年6月5日罚息为598.38元、复利为124.42元;3.自2023年6月6日起的罚息、复利分别以贷款本金、正常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H某某、T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H某某、T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G某某追偿;三、驳回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16.29元,财产保全费1253.15元,合共2869.44元(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已预交),由被告G某某、H某某、T某某负担并径直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支付,本院不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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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4
3
--
(2023)粤0606民初13503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被告:
L某某,L某某
251598.45
一、被告L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归还贷款本金251598.45元及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正常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1.截至2023年5月7日正常利息为7311.78元、罚息为1797.49元、复利为145.96元;2.自2023年5月8日起的罚息、复利分别以贷款本金、正常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5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L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L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L某某追偿;三、驳回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69.32元(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L某某负担并径直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支付,本院不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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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2
4
--
(2023)粤0606民初13538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被告:
H某某,佛山市顺德区杏坛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46471.45
一、被告H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归还贷款本金141383.7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包括:1.正常利息4800.22元;2.截止至2023年5月21日的罚息181.59元、复利105.85元;3.自2023年5月22日起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正常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上105个基点(每个基点为0.01%)再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于每年4月1日调整];二、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就被告H某某上述第一项债务对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广场××栋××的房产[房地产权预告登记号为粤(2021)佛顺不动产证明第0××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7.73元,财产保全费1238.86元,合共2817.59元(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已预交),由被告H某某负担并径直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支付,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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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5
--
(2023)粤0606民初12934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被告:
W某某,H某某
200000
一、被告W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归还贷款本金200000元及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正常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1.正常利息207.67元;2.截至2023年5月15日罚息为8148.75元、复利为9.46元;3.自2023年5月16日起的罚息、复利分别以贷款本金、正常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H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H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W某某追偿;三、驳回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5.35元,财产保全费1523.56元,合共3678.91元(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已预交),由被告W某某、H某某负担并径直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支付,本院不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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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8
6
--
(2023)粤0606民初12933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被告:
L某某
1420100
一、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420100元及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正常利息、罚息、复利包括:1.正常利息为18862.43元;2.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12月15日分别为16011.63元、338.84元,自2022年12月16日起分别以尚欠借款本金、正常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48.91元(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负担并径直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支付,本院不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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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5
7
--
(2023)粤0606民初13507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被告:
L某某,M某某,Y某某
123644
一、被告L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归还贷款本金123644元及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正常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1.截至2023年5月8日正常利息为3644.6元、罚息为1400.21元、复利为62.09元;2.自2023年5月9日起的罚息、复利分别以贷款本金、正常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M某某、Y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M某某、Y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L某某追偿;三、驳回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12.42元(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M某某、Y某某负担并径直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支付,本院不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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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5
8
--
(2023)粤0606民初13500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被告:
H某某,T某某
69285.52
一、被告H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归还贷款本金69285.52元及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正常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1.正常利息1715.45元;2.截至2023年5月8日罚息为157.44元、复利为26.21元;3.自2023年5月9日起的罚息、复利分别以贷款本金、正常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9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T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T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H某某追偿;三、驳回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1.78元(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负担82.78元,被告H某某、T某某负担799元并径直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支付,本院不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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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5
9
--
(2023)粤0606民初11610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被告:
J某某,W某某
204986.96
一、被告J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4986.96元及罚息(罚息计算方式:截止到2022年10月9日的罚息为6513.36元;自2022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204986.9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25%的标准计收); 二、被告W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认的被告J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36.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J某某、W某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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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6
10
--
(2023)粤0606民初11605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被告:
H某某,H某某,H某某
123717.36
一、被告H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23717.3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截止到2023年5月5日的利息为4818.34元,罚息为3727.7元,复利为228.94元;自2023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及复利分别以本金123717.36元及应付未付利息4818.3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5%的标准计收); 二、被告H某某、H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认的被告H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16.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H某某、H某某、H某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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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0

法院公告 15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地方法院公告
财产保全
Z某某、L某某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3-03-13
2
送达公告
民间借款纠纷
佛山市环丰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达美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9-01-14
3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8-13
4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H某某、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8-06-27
5
送达公告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8-06-07
6
送达公告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达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环丰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达美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8-05-30
7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电燃料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益力味精有限公司、H某某、L某某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7-11-13
8
送达公告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佛山市顺德区齐达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森度制衣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奇爱群刺绣机械有限公司、C某某、佛山市顺德区长有服装有限公司、H某某、L某某、佛山市顺德区岚威纺织有限公司、W某某、C某某、佛山市顺德区以恒服装有限公司、L某某、H某某、H某某、佛山市顺德区尚能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明睿工程科技有限公司、C某某、L某某、G某某、L某某、L某某、O某某、佛山市顺德区齐森纺织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7-06
9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佛山市顺德区中电燃料有限公司、H某某、L某某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7-06-30
10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佛山市环丰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达美科技有限公司、Y某某、L某某、Y某某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2-21

开庭公告 16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粤0606民初36777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被告:
H某某,H某某,L某某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4-01-25
2
--
(2023)粤0606民初35461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被告:
G某某,G某某,C某某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4-01-16
3
--
(2023)粤0606民初32026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被告:
佛山市天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4-01-05
4
--
(2023)粤0606民初32026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被告:
佛山市天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3-12-20
5
--
(2023)粤0606民初28975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被告:
C某某,L某某,S某某,P某某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3-10-26
6
--
(2023)粤0606民初29038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被告:
Z某某,Y某某,Q某某,P某某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3-10-24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粤0606民初19737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被告:
L某某,C某某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3-08-22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粤0606民初19740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被告:
L某某,L某某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3-08-22
9
--
(2023)粤0606民初19746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被告:
S某某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3-08-22
1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粤0606民初17771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被告:
佛山顺德区恒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S某某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3-08-1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