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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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粤1302民初13444号 | 被告 | 原告: 深圳市晶美利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铂金汇科技有限公司 | 136566.28 | 一、被告惠州铂金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晶美利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6566.28元及违约金(其中,2019年12月份货款违约金以624.41元为本金、2020年1月份货款违约金以57930.28元为本金、2020年6月份货款违约金以78011.59元为本金,分别自2020年1月26日、2020年2月26日、2020年7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晶美利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11元(原告已预交4353元),保全费2990元,诉讼费共计6201元,由被告惠州铂金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惠州铂金汇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交,逾期不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