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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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18-07-27 | 〔2018〕津0101执3148号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2018-07-27 | -- | |
3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夏丽清、郑礼钱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1415691.5元、截止至2017年4月18日的利息8400元、罚息、复利306778.15元以及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随本付清);二、被告天津吉满福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更多 | -- |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18-07-27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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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津0101执3148号 | 2018-07-27 | (2017)津0101民初3465号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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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20222058738112L | 营业执照 | 天津吉满福商贸有限公司 | 2012-12-31 | 2042-12-30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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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津0101执83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8)津0101执83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6-26 |
2 | 合同纠纷 | (2017)津0101民初346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被告: 夏丽清,Z某某,天津吉满福商贸有限公司 | 1730869.65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X某某、Z某某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1415691.5元、截止至2017年4月18日的利息8400元、罚息、复利306778.15元以及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随本付清);
二、被告天津吉满福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78元,减半收取10189元,由被告X某某、Z某某、天津吉满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6-2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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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X某某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17-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