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业 西北民营企业
张宗耀
9161070073534367X8
2000万元人民币
-
陕西省汉中市经济开发区(南区)康家营村莲花路2号楼(大河坎镇莲花路)
陕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7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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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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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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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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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61070073534367X8
新标准
经营主体营业执照
房地产开发、销售(凭资质证经营),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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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1-17
2099-12-31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
新标准
公司登记
房地产开发、销售(凭资质证经营),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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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1-17
2099-12-31
汉中市工商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9)陕0703执恢18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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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9)陕0703执11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9)陕0703执1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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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8)陕0703民初1500号
被告
原告:
汉中市巨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H某某,L某某,陕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195000
一、被告L某某、H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偿付原告汉中市巨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0元,利息2695000元(利息算至2018年7月28日,其中2015年4月29日至2015年6月28日期间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015年6月29日至2018年7月28日期间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合计6195000元;2018年7月29日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 二、被告陕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L某某、H某某应偿付原告汉中市巨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本案受理费55166元,减半收取27583元,由被告L某某、H某某、陕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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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2
4
合同纠纷
(2016)陕0721执12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6)陕0721执1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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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3
5
其他
(2016)陕0721执41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6)陕0721执4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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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3
6
合同纠纷
(2015)南民初字第01342号
原告
原告:
陕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16000
一、原告陕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W某某签订的十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5年5月3日解除。 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陕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销手续。 本案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陕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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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5
7
合同纠纷
(2014)南民初字第01114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陕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22200
准许原告D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33.00元,减半收取3066.50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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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