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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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8)津0118民初6672号 | 申请人 | - | 13967.6 |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联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967.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8-09-05 |
2 | 其他 | (2017)津0118民初4554号 | 其他 | - | -- | -- | 2017-07-17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津0118民初2173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Z某某,天津恒丰运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Z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 | 229628.88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S某某医疗费5000元、伤残赔偿金2190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31902.4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S某某医疗费11172.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9738元、护理费3246元、残疾赔偿金15061.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493.35元、鉴定费2300元、交通费800元,合计61311.05元的70%,即42917.74元。
三、被告Z某某赔偿原告S某某医疗费11172.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9738元、护理费3246元、残疾赔偿金15061.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493.35元、鉴定费2300元、交通费800元,合计61311.05元的30%,即18393.32元,扣除已垫付13000元,被告Z某某实际赔偿原告S某某5393.32元。
以上执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元,由被告Z某某、天津恒丰运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66元,被告Z某某承担114元。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6-02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津0118民初70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Z某某,天津恒丰运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Z某某 | 336436.27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5000元、护理费1337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交通费6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15元、残疾赔偿金38812.2元。以上共计73097.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70727.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营养费5150元、鉴定费2340元,以上共计81217.78元的70%即56852.45元。
三、被告Z某某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70727.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营养费5150元、鉴定费2340元,以上共计81217.78元的30%即24365.33元。与被告Z某某垫付的4000元医疗费相抵后,实际由被告Z某某赔偿原告Z某某20365.33元。
以上条款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元,由被告Z某某、天津恒丰运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368元,被告Z某某承担1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4-13 |
5 | 保险纠纷 | (2017)津0118民初627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恒丰运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173068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恒丰运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保险金173068元(该款打入原告天津恒丰运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津海韵支行03×××62账户中)。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4-05 |
6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6)年津0118民初209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恒丰运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 | 259250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车损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148000元、拆解费15000元、评估费7500元、施救费1000元,共计171500元的50%,即85750元。
以上执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7元,由被告天津恒丰运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4-12 |
7 | 保险纠纷 | (2016)0118民初132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恒丰运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487160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恒丰运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保险金人民币487160元(该款汇入原告天津恒丰运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津海韵支行03×××62账户中)。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3-07 |
8 | 保险纠纷 | (2016)津0118民初132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恒丰运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487160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恒丰运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保险金人民币487160元(该款汇入原告天津恒丰运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津海韵支行03×××账户中)。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3-07 |
9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1329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C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12-16 |
10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5)静民初字第1497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天津恒丰运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 2015-05-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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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2-04 | |
2 |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 (2023)津0118民初1034号 | 其他 | -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2-27 | |
3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恒丰运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 2016-03-03 | |
4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恒丰运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 2016-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