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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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浙03民终1377号 | 被上诉人 | - | 63742.16 | 一、维持泰顺县人民法院(2019)浙0329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二、撤销泰顺县人民法院(2019)浙0329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三项;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T某某保险金63742.16元。
四、驳回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1702元,减半收取851元,由上诉人T某某负担145元,由被上诉人温州恒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06元;二审受理费1104元,由上诉人T某某负担66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负担437元。负有义务的当事人须在案件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5-27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浙0329民初2616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L某某,温州恒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 | 64372.16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T某某保险金64372.16元;
二、被告温州恒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3350元;
三、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02元,减半收取851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94元,由被告温州恒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2-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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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浙0329民初2616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温州恒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L某某 | 泰顺县人民法院 | 2019-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