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永年区界河店乡温窑村村民委员会

正常 京津冀华北
温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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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冀0408执1727号
2022-06-09
(2022)冀0408民初850号
永年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冀0408执1727号之一
其他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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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1
2
其他
(2022)冀0408执2250号之一
其他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22-11-18
3
合同纠纷
(2022)冀0408民初850号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邯郸市永年区界河店乡温窑村村民委员会
60000
一、被告邯郸市永年区界河店乡温窑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B某某购房款6万元。 二、驳回原告B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计1326元,由被告邯郸市永年区界河店乡温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676.5元,原告B某某负担6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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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法院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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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2021-03-2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2)冀0408民初850号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邯郸市永年区界河店乡温窑村村民委员会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2022-03-2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