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岱工汽车座椅有限公司

注销 京津冀华北
姜银台
9112011175220177X1
1457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京福公路578号一区1号楼办公室301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4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5)青民一初字第5270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岱工汽车座椅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21300
一、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520元;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780元; 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实际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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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4
2
劳动争议
(2015)青民一初字第0916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岱工汽车座椅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22731
一、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892元;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180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4年4月2日至8月1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119.3元; 四、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治疗工伤及工伤等级鉴定检查费用719.7元; 五、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4年6月、7月防暑降温费;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实际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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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4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
原告
原告:
天津岱工汽车座椅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17-10-26
2
劳动争议
--
原告
原告:
天津岱工汽车座椅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15-10-28
3
劳动争议
--
原告
原告:
天津岱工汽车座椅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05-18
4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天津岱工汽车座椅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14-06-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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