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伯替克阀门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邵力胜
913303245972048658
1068万元人民币
-
永嘉县东瓯街道和一村
纳税信用等级A级6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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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永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应管罚〔2021〕118号当事人:浙江伯替克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力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597204865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壹仟零陆拾捌万元整;成立日期:2012年05月14日;营业期限:2012年05月14日至长期;经营范围:阀门、阀门配件的设计、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1年7月27日,根据重点企业执法检查计划,我局执法人员来到浙江伯替克阀门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陈雍正在戴手套操作普车机床,而该公司普车机床操作规程规定“严禁戴手套”。根据现场情况,执法人员当场予以纠正。浙江伯替克阀门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之规定。2021年8月2日,本案经本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立案文号:永应急立[2021]116号),并指定谢新俊(执法证号:0***)、谢育贤(执法证号:0***)负责对本案进行查处。经查明,浙江伯替克阀门有限公司于2018年招聘陈雍,安排其从事普车机床岗位。该公司还制订了普车机床操作规程并张贴在岗位边墙上。普车机床存在高速旋转部件,普车机床操作规程第二条规定了“严禁戴手套”的内容,而案发时陈雍正在戴手套操作普车机床。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为证,可以认定:1、2021年07月27日,调查人员来到浙江伯替克阀门有限公司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一份,拍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改正情况。2、2021年07月28日,调查人员提取浙江伯替克阀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张,证明其主体资格。3、2021年07月28日,调查人员提取邵力胜授权委托书一份,提取邵力胜和该公司行政经理施嫦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施嫦嫦的委托代理人身份。4、2021年07月28日,调查人员对施嫦嫦、陈雍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提取陈雍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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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永嘉县应急管理局
2022-05-13
永应急罚字〔2021〕第2000027号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0206执恢105号
其他
-
--
--
2021-02-1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206执1255号之四
申请人
-
--
终结(2020)浙0206执1255号案件执行。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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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2民终671号
被上诉人
-
7836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36元,由上诉人庆堂阀门(宁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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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206民初7794号
原告
原告:
浙江伯替克阀门有限公司
被告:
庆堂阀门(宁波)有限公司
783610.68
一、被告庆堂阀门(宁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伯替克阀门有限公司货款783610.68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9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浙江伯替克阀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2095元,减半收取6047.50元,由原告浙江伯替克阀门有限公司负担334.50元,被告庆堂阀门(宁波)有限公司负担57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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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324民初6717号
原告
原告:
浙江伯替克阀门有限公司
被告:
安堂阀门(宁波)有限公司
--
被告安堂阀门(宁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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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浙0324民初602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浙江伯替克阀门有限公司,Z某某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2-10-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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