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来一碟调味品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长三角华东
吴寿祥
91320115765295955E
50万元人民币
-
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5条,经营异常5条,裁判文书9条,开庭公告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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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5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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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吊销执照(登记证)
--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2-30
江市监管案〔2019〕00583号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7-11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7-09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7-06
--
5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其他
--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6-04-15
〔2015〕江宁执字第05262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9-07-11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8-07-09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7-07-06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6-07-08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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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5-09-17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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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8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6)苏0115执272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5)江宁禄商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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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0115执2724号
其他
-
--
将南京来一碟调味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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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8
3
其他
(2015)江宁执字第518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5)江宁禄商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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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4
承揽合同纠纷
(2015)江宁执字第518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5)江宁禄商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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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5)鼓执字第241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5)鼓商初字第5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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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6
6
其他
(2015)江宁执字第526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5)江宁禄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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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7
7
合同纠纷
(2015)江宁禄商初字第99号
被告
原告:
南京捷邦物流中心
被告:
南京来一碟调味品有限公司
11108
一、被告南京来一碟调味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捷邦物流中心运费11108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捷邦物流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88元,财产保全费176元,合计464元,由原告南京捷邦物流中心负担121元,由被告南京来一碟调味品有限公司负担343元(此款已由原告南京捷邦物流中心垫付,被告南京来一碟调味品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应加付此垫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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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3
8
民间借贷纠纷
(2015)宁商申字第53号
申请人
-
--
准许南京来一碟调味品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2015-10-21
9
承揽合同纠纷
(2014)含民二初字第00003号
被告
原告:
含山县硕丰种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来一碟调味品有限公司
94800
一、被告南京来一碟调味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含山县硕丰种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报酬94800元,并从2012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含山县硕丰种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含山县硕丰种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05元,由被告南京来一碟调味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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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6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承揽合同纠纷
(2015)江宁禄商初字第00111号
被告
原告:
南京金晨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来一碟调味品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5-10-15
2
运输合同纠纷
(2015)江宁禄商初字第00099号
被告
原告:
南京捷邦物流中心
被告:
南京来一碟调味品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5-10-15
3
运输合同纠纷
(2015)江宁禄商初字第00099号
被告
原告:
南京捷邦物流中心
被告:
南京来一碟调味品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5-07-27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5)鼓商初字第00572号
被告
原告:
江苏钟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南京来一碟调味品有限公司,T某某,W某某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5-05-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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